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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日期:2018-01-08    浏览次数: 381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从事医药学、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管、教学、科研或从事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特医保化等大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3、具有药学专业或与药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药学管理工作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二) 单位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药学或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民营、个体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暂免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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