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以书面或电子版等形式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1/2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实行等额选举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药学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会员代表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个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线上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1/2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要求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副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据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用监事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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