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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8-07-12    浏览次数: 1841


中国医药城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章程(Polic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 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 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 年), 国家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江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名称:中国医药城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地址:泰州市江州南路 111 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职能主管部门是泰州市药学会。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医药城临床研究基地。
       第七条 办公室人员:办公室设伦理秘书一名。
       第八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十条 行政资源:中国医药城临床研究基地为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设置独立的办公室,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泰州市药学会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 中国医药城临床研究基地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使用按照中国医药城临床研究基地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费。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二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包括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 社区代表等, 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本伦理委员会由九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六名。
       第十三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招募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任命的机构和程序:泰州市药学会负责伦理委员会的任命事项。当选委员以泰州市药学会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生物医学研究伦理、GCP 和伦理审查方面的培训;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 GCP 和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应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 审签会议记录与审查决定文件。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接替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七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泰州市药学会任命。
       第十八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会议审查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到会人数的半数。免职决定以泰州市药学会正式文件方式公布。
       第十九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法定到会人数的半数。当选的替补委员以泰州市药学会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二十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运 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审查项目应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研究项目的定期跟踪审查;预期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法定的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制定利益冲突政策,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资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伦理委员会与基地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组织机构承担的以及在本组织机构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涉及人的研究项目设置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受试者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建立与其他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定期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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