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学会 >> 学会章程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日期:2018-01-08    浏览次数: 259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2-2022 泰州市药学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8014289号-1      您是第位访问者
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809号CMC综合楼 901室    电话:15805268866    传真:   邮箱:tzsyxh@qq.com   网址:http://www.jstzsyx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