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州市药学会(Tai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泰州市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医药产业和行业发展、促进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忘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初心。团结和组织全市药学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持续发展战略。推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发展和提高。促进泰州市药学科学技术和大健康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药学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为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业务管理单位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江苏省药学会、泰州市科协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为促进泰州市医药大健康产业的发展,本会根据泰州市产业特色定位设置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动物保健、特医保化等相关专委会。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807号。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科学考察、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泰州市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
(二)普及药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对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开展药学科技咨询服务,编辑药学科学技术信息资料。
(三)向党和政府反映药学科技和大健康产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和大健康产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 表彰奖励在药学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培养、发现和推荐药学和大健康领域的人才。
(五)开展科学论证,提出药学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教育培训等工作。
(六)开展国际的药学和相关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活动,推动泰州市医药和大健康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从事医药学、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管、教学、科研或从事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特医保化等大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3、具有药学专业或与药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药学管理工作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二) 单位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药学或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民营、个体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暂免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以书面或电子版等形式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1/2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实行等额选举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药学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会员代表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个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线上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1/2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要求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副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据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用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使用由中国药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第五十八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的精神,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